標準展位布展服務與約定
2016-12-30 點擊數:1789
(供標準展位的參展商使用)
一、 標準展位
廣交會提供統一模式的標準展位分為標準展位和豪華標準展位。
(一)標準展位基本配置
如圖例所示:
包括:3面圍板、1塊楣板、地毯、4支射燈、5塊擱板、1張洽談桌、4張椅、礦泉水一箱(一箱24支)、1部無線電話機、1個垃圾桶、地毯。
第120屆廣交會進口展區標準展位效果及配置
標準攤位外觀顏色會因材料等原因進行調整,以上圖片僅作參考。
展位尺寸
2970MM×2970MM,圍板高度為2500MM,楣板最低點距地面距離為2450MM ,門楣高度為4000MM 。
(二)豪華標攤基本配置
如圖所示:
包括:3面圍板、燈箱楣板、1張鋁合金方桌、4張折疊椅、1個含鎖地柜、1張報到臺、5件擱板、4支射燈、1個插座、礦泉水一箱、1部無線電話機、1個垃圾桶、地毯。
展位尺寸
2970MM×2970MM,圍板高度為2500MM,楣板最低點距地面距離為2450MM,門楣高度為4500MM。
(三)搭建規范
1. 展位內配置的射燈、金鹵燈均按以上圖例所標注的位置搭裝。
2. 轉角位展位只搭兩面展板,面向通道的兩面不搭展板。
(四)注意事項:
1.參展商不得擅自更改展位圍板、楣板及主體框架,如需增加展具,額外申請增加用電設備的,需提前與主場承建商-廣州廣交會展覽工程有限公司聯系。
2.標攤展位內安裝有標配電箱的,不允許對該配電箱安裝位置進行改動,參展商應在布展時注意避開。
二、 標準展位改裝約定及改裝申報指引
(一)標準展位改裝約定
受理改裝范圍:
1. 如參展商訂購2個或以上連續排列的標準展位,除非參展商特別要求,否則大會承建商將拆除置于兩展位間的圍板。如參展商所定的展位是角位,則只有兩面圍板并配以兩面楣板;
2. 在裝搭可行的情況下,增加展柜、展架等展具;
3. 在不超用電負荷及安裝可行的前提下,增加照明燈具及插座;
4. 在有庫存可用的前提下,增加桌、椅等家具。
不受理改裝范圍:
1. 拆除楣板;
2. 拆除背面及外側展板;
3. 同一標準展位間隔為2個半個展位。
約定
1. 3月25日(一期),4月10日(三期)前申請改裝涉及的展具、燈具、家具數量不超過標準展位基本配置數量的,免收費用;如多于基本配置數量的,增加的數量應另交納費用。
2. 3月25日(一期)4月10日(三期)后申請的改裝,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基本配置數量,均應交納改裝費用。
3. 提前申報與現場申報實行不同收費標準。3月25日前(包含該日)的申報均視為提前申報,3月25日后的申報均視為現場申報。收費標準及申請表見表格B5-2。
4. 拆除展板如影響到照明燈具安裝位置的,除參展商申報時有特殊要求外,均就近移位。
5. 拆除的展板兩側如已安裝有展具的,除參展商申報時要求拆除展板后恢復展具安裝外,均不予恢復安裝。
6. 申請增加插座的,統一安裝在展位左側靠近展廳通道處或右側靠近展廳通道處。
7. 標準展位圍板高度為2500mm,布展限高2430mm。
8. 進口展區標準展位標配的射燈、金鹵燈及租用的插座的統一供電時間為4月13日9:30(一期),4月30日9:30(三期);標準展位標配的桌椅統一開始配送的時間為4月13日13:00(一期),4月30日13:00(三期)。
(二)標準展位改裝提前申報指引
申報內容
2. 標準展位改裝方案平面圖及文字說明,請填寫表格B5-1。
3. 如涉及需要額外增加展具配置的,請填寫表格B5-2。
4. 如涉及需要租用配電箱的,請填寫表格B2 。
申報時間及聯系方式
1. 申報時間
3月1-25日
請在3月25日(指改裝布展圖紙寄至或送達時間)前申報。
受理程序
主場承建商在收到參展商的申報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回復。
1. 改裝申請不可行的,在接到主場承建商回復意見后5日內,申報單位應重新申報。
2. 改裝申請可行的,承建商將確認及應付費用及時以郵件形式通知申報單位。
注意事項
1. 改裝申請獲得確認后,參展商應按確認要求于2015年3月30日前交付改裝項目費用確認表(蓋章或簽名),逾期未交納的,改裝確認失效,廣交會不作任何改裝安排,后果由參展商自負。確認費用將在開展前一次性繳納。
2. 如參展商要求保留標準展位框架(楣板及三面圍板),但內部自行進行涉及用電的簡易裝修,均視為特裝,應參照本部分第三章《特裝布展施工管理約定》的有關約定辦理申報和進場施工手續,由參展商委托的特裝布展施工單位負責辦理。
(三)標準展位改裝現場申報指引
參展商如需對展位進行改裝,應盡量提前申報。因特殊情況未能提前申報的,廣交會進口展區參展商服務中心可提供現場申報服務。
特別提醒
1. 大部分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均需在提前申報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費用,請參閱表格B5-2。
2. 服務時間視現場服務量而定,特別是繁忙時段,服務到位時間可能會相對較長,請參展商耐心等候。
3. 部分服務項目可能會由于庫存不足或超過安全警戒線而無法提供。
三、 標準展位使用約定
1. 在任何情況下,參展商不得擅自拆裝、改動展位配置的楣板、展板、展具及照明燈具。如有需要改裝的,應向主場承建商提前申報或到廣交會進口展區參展商服務中心申報,經廣交會同意,并繳清費用后,由主場承建商安排人員負責實施。
2. 廣交會在標攤展位內安裝有標配電箱的,不允許對該配電箱安裝位置進行移動,參展商在布置時應注意避開。
3. 參展商租用展館的電箱由展館方電工負責安裝到展位,電箱開關下裝即展商自帶設備與展館電箱之間的接電工作由參展商自行負責,并由展館方電工監管。展館不提供電箱開關下裝即展商自帶設備與展館電箱之間的接電服務。
4. 標準展位增租的射燈和日光燈不能裝于展位的外側和展商自帶的展具上。
5. 標準展位配置的楣板、展具及照明燈具等,是中國對外貿易中心(集團)的財產。參展商不得將上述展材帶出展廳,不得損壞所有展位的配置,不得鋸裁展位的展板、鋁材或在鋁材、展板、展具上油漆、鉆孔、打釘等。
6. 參展商不得在展板上進行任何粘貼,如確有需要,應向廣交會進口展區參展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并按廣交會認為不損壞展板的方式粘貼。
7. 標準展位不允許安裝參展商自帶的照明燈具,也不允許參展商攜帶相同或類似搭裝材料進場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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